《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意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五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章贵州省教师资格认定和聘任条例第十二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1、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本省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教师法适用范围内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第三条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职责,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教师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教师管理工作。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自主开展本单位的教师管理工作。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举办者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教师管理工作。第六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2、贵州省教师条例的第三章资格和任用
第十二条从事教育教学的人员应当符合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条件,依法取得教师资格。不符合《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要求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本条例施行前,未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安排培训。经过培训考核仍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调离教学岗位。
试用期满后,根据考试成绩决定是否聘用为教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取得聘任证书或者见习证书的合格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第十五条教师资格的认定、丧失和撤销,依照《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教师编制标准和教师岗位结构比例设置教师岗位。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时间
教师资格条例于1995年12月12日生效。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条例,在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的意义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未达到资格标准的教师提高自身素质,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